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图片-武汉宇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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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开工报检:(1)在投料前,填写产品开工报检单,准备好产品图样;(2)来所或电话约定监检具体事项;(3)对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2、缴纳监检费,领取监督检验合格证。1、被监检设备及环境应满足检验工作的需要。2、制造单位须随时提供如下资料:(1)制造资格许可证;(2)本单位现行《质量手册》;(3)焊接、探伤人员一览表;(4)焊接工艺一览表。(十二)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制造或安装过程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监督抽样检验是由第三方独立对产品进行的决定监督总体是否可通过的抽样检验,其中监督总体指被监督产品的集合,其可以是同厂家、同型号、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也可以是不同厂家、不同型号、不同生产周期生产的产品集合。监督抽样检验适用于质量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过验收合格的产品总体实施的质量监督抽样检验。我国有4个质量监督抽样方案和一个产品质量监督复查抽样方案GB/T16306——1996《产品质量监督复查程序及抽样方案》。其中GB/T14162——1993是适用于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为质量指标的监督检验标准;GB/T14437——1997是以总体不合格品率为质量指标的监督抽样标准;GB/T15482——1995用于小总体且以不合格品数为质量指标的监督抽样标准;GB/T14900——1994是以产品质量均值为质量指标的计量监督抽样检验标准。质量监督计数抽样检验主要通过规定监督质量水平(监督总体中允许存在的不合格品数或不合格品率或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上限值)、监督抽样检验功效(当监督总体的实际质量水平大于监督质量水平时,监督总体被判为不可通过的概率)、监督检验等级(规定了监督抽样中样本量与检验功效之间的对应关系)来选取监督抽样方案。若抽取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不通过判定数,则监督总体可通过;若样本中不合格(品)数大于等于不通过判定数,则监督总体不可通过。若被监督方提出异议,可申请复检,其复检方案为GB/T16306——1996.由于监督抽样方案样本量较小,被判为可通过的监督总体有较大漏判风险,因此质量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样检验通过的监督总体不负确认总体合格的责任。(1)监督检验的内容。采购方和供货方应在合同内约定设备监造的内容,监理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检查和试验。(2)检查和试验的范围包括:1.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检验;2.部件的加工检验和实验;3.出厂前预组装检验;4.包装检验。监督所有快速检测设备和快速检测车,但如果是需要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一般是交给同级或者上级的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第二十条承建单位或试验场所变更等涉及机构审查认可及计量认证条件和要素的,须向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提出申请。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一个月内做出批复。第二十一条部级质检机构的正副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前,应由筹建单位的主管厅(局、院、校、所)提出建议,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查备案批复,待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审核认可复函后,方可履行正式任免手续。授权签字人及其变更须经评审考核,报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备案。第二十二条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通过实施年度工作总结、监督检查、能力验证、重点核查等方式对部级质检机构实行监督。第二十三条部级质检机构应对当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年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和相关司(局)。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是对部级质检机构进行的期间检查。由农业部质量标准主管司(局)指派检查组执行,检查组由评审员和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组成,至少2人,时间一般1天。第二十五条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农业部组织的能力验证,并鼓励部级质检机构参加国家或国际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第二十六条对被举报的部级质检机构及时进行重点核查和处理。第二十五条承担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在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的资质范围内。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应制定样品接收、人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避免出现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第二十七条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计量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第二十八条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产品检验。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第二十九条检验原始记录应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第三十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第三十一条检验报告内容应齐全,检验项目应与抽查方案一致,检验数据应准确,结论明确。第三十二条样品应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退还生产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3个月后退还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十三条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前,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将检验报告送达其生产企业。第三十四条生产企业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向科法司提出具有明确依据的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科法司应当依法处理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对有异议需要重新检验(以下简称“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科法司组织检验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于检验机构提交检验报告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三十五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人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企业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主要用于国家指定范围内的救生衣产品、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有关的开支。